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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王女士與被告某教育培訓機構簽訂合同,原告投資10萬元經營開辦分校。結果原告投資10萬元后,分校沒有開辦,被告返還部分投資款,剩余投資款遲遲不還,因此原告王女士將被告告上法庭,委托北京八通律師事務所張平律師出庭。最終判決如下:
一、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,被告給付原告王某投資款本金70000 元;
二、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,被告給付原告王某70000 元為基數,按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,應當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,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。案件受理費 1600 元,公告費 600 元由被告承擔(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給付原告)。
北京八通律師提醒您:和其他人或者是單位合伙經營時,一定要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,保存好重要的合同和證據,當出現合同糾紛的時候,能夠出示有利的證據,這樣可以有更大的勝訴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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